新入職員工要求在新單位休在原單位工作期間對應的帶薪年休假,這個要求合理嗎?
案情
某公司今年6月27日招聘了一名新員工。該員工入職一周后,向公司提出,要休2019年上半年在原單位工作期間對應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并提交了原單位出具的上半年沒有休帶薪年休假的證明。該公司想知道,公司有義務安排這名員工補休在原單位未休的年休假嗎?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統籌安排帶薪年休假。
但是用人單位承擔安排勞動者休法定帶薪年休假的義務,需要滿足以下前提:
其一,勞動者享有帶薪年休假的資格,即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要求。
其二,勞動者享有休帶薪年休假的時間周期是在一個公歷年度之內,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三,勞動者享有的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權利是與其勞動付出相對應的,即勞動者向哪家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這段時期內就應當由哪家用人單位安排其休假;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的,在此用人單位當年度應休假天數,只按照當年在此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與前單位的工作天數和是否休假無關。
因此,本案中,該員工如果在原單位工作期間并未享受2019年上半年的帶薪年休假,則應當在其從原單位離職前要求原單位安排。
若原單位確實無法安排的,應當依法給予該員工相應的補償;新單位并不用承擔勞動者在外單位工作期間對應的帶薪年休假休假責任。
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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